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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新修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7月执行

      阅读次数:     发布时间:2023-07-21 15:31:39
            新修订的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(以下简称新《处罚办法》),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。新《处罚办法》是对2010年出台的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的修订,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,整体框架基本不变,总章节仍为八个章节。
       

            具体来说,新《处罚办法》有以下16个方面的重点
       

            1、延长生态环境处罚立案时限
            新《处罚办法》第18条将立案的时限,由原来的“7个工作日”改为“十五日内”,同时增加了特殊情况下,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十五日的规定。
            2、处罚决定的时限从自立案之日起“3个月”改为“九十日”。
            3、新增“中止”“检测”“评估”和“认定”均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。
            4、明确陈述、申辩和听证的时限。
            明确了陈述申辩的时限为“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”,明确了听证的时限,也为在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”,并要求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,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、地点“。
            5、明确十日以内期限为工作日的界定。
            6、补充生态环境处罚的种类。
            7、新增电子数据可作为处罚证据。
            8、细化监测数据作为证据的规则。
            9、新增监测报告、鉴定意见要告知当事人。
            10、增加生态环境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。
            11、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。
            12、明确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。
            13、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。
            14、细化处罚听证的范围和程序。
            15、完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。
            16、新增核与辐射领域适用范围。
      文章来源:生态环境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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